某职高学生在校期间从校方得知,如参加该职高与德国某学校的合作办学项目,校方将在学习结束后,安排其去德国留学。该学生决定参加并完成了项目学习,但直到毕业后一年多,出国留学未能成行,经询问校方,被告知德国项目已经取消,但可改为参加另一项目后,最迟于半年内安排前往奥地利留学。该学生遂参加奥地利项目学习,期间为出国做了准备工作,支出了相关费用,但出国留学最终仍然落空。该学生便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解除合同,校方退还学费3900余欧元;赔偿出国准备方面的支出以及学成后预期利润损失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。法院认为,校方与奥地利合作项目属于对外教学交流活动,应由在校学生参加;而该学生于毕业后参加的奥地利项目带有留学培训性质;原、被告之间的口头约定可定性为出国培训合同。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,而被告逾期未能全部履行合同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判决解除双方出国培训合同;被告退还原告除德语培训费用外的其他培训费;赔偿原告出国准备方面的合理支出;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 |